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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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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计师行业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定名为:中国设计师行业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ese Designer Industry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联合会由来自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工业设计、产品设计、服装设计、广告设计、VI设计、平面设计、展会设计等不同领域的研究者、教育工作者、设计大师等专家学者和企业机构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设计及相关领域的国家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推动设计产业繁荣发展为核心,联合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优化各行业创新机制,积极开展多项推动行业设计水平提升的业务,包括研究设计发展战略,向相关管理部门建言献策;制定设计水平的行业标准,建设良好的行业秩序;加强设计学术理论研究,加强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定期举办优秀创意设计作品或创意设计人物评选活动,培养创意设计人才,支持创意产业的发展等。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业利益的建议和意见,反映合理诉求。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新产品、新技术;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工程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业内各种创意设计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推动各行业设计工作的诚信建设;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创意设计经验的交流与交往;组织开展企业文化交流活动;组织开展与同业联合会的联络及国内外的考察、合作;拓办会员需求的活动;办好会刊及网站。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本联合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四)承担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其他同业联合会开展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及消费者之间、以及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和事宜。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合会由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自觉维护行业尊严;
(二)个人会员需已在设计领域内有独立优秀作品或项目,有极大影响力;
(三)单位会员需为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守法经营单位;
(四)为中国设计行业及相关领域做出过杰出贡献的精英或单位组织;
(五)曾在设计及相关领域取得过五次以上国家级奖项的优秀设计师。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联合会不再为其提供会员享有的权利等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合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整改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联合会设常务理事会,由22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合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该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联合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联合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合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联合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合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合会的违法违纪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管理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